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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司解5月1日起施行


[2014-04-11]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明确,除本司法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