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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体现新法特点


[2011-11-06] 《人民日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商标法修改突出体现了以下特点:

 

◆声音也可作为商标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确表示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防止侵权严格化


与现有商标法相比,此次意见稿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是预防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商标异议主体的范围。按照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此次意见稿则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意见稿还增设了“申请人因与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两条规定。同时根据修改条文可以看出,意见稿突出强调“近似商标”的判定要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标准,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较为明显的抢注行为和侵权行为。


二是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增设规定,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即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专用权保护更全面


征求意见稿对商标专用权的管理与保护更加全面。第六十一条详细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确指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