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益达”碰上“益”+“达” 商标组合使用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


[2011-11-21] 《中国消费网》

在同一家商场里面,居然出现两个“益达”牙膏,通过对比注册商标才知道,原来一家是“益达YIDA”牌,另一家是由三个商标“益”、“达”、“Extra”组合而成的“益达Extra”牌。


2010年9月13日,广州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以下简称白云工商局)投诉称,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达Extra”牙膏侵犯其商标权。白云工商局随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伊亮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包装,并罚款5万元。伊亮公司认为其持有“益”、“达”、“Extra”3件也为注册商标,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有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2011年9月25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虽然此案尚在审理中,但经查悉,伊亮公司的行为已被不少部门认定为侵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唐广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法律没有禁止将注册商标组合或并列使用,但其前提条件是不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个公司将几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虽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但组合后的商标表现形式发生了实质改变,与组合前的商标相比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如果组合后的视觉标志与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标志近似,就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组合使用就不应视为合法使用。如果在主观上存有故意的话,那么就可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