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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U”与本田“H”的近似之辩


[2012-01-17]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近似商标行政判决,涉案车标分别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的“U”车标,以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公司)“H”车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两车标是否近似的认定,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上存在“审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2008
424日,商标局以华泰公司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申请的第6679557号“U”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见图1)与本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05134号“H”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2)近似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华泰公司随后向商评委提起复审,但并未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数件完全相同的“U”图形商标,但是有部分商标未被驳回,而本田公司亦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相同的标识。例如,华泰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亦被驳回,但经商评委驳回复审程序后,该商标于201137日被核准注册。华泰公司认为,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上存在“审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2011
930日华泰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评委随后向法院答辩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类似商标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而且华泰公司提交的其“U”图形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被核准注册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可以与本田公司“H”图形商标相区分,进而成为其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商标在构图上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委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图1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