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同步施行。为实现修改前后的商标法的顺利衔接和过渡,保证修改后的商标法的顺利实施,商标局近期制定和公布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商标业务新版申请书式、新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公告》,同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启用。
据介绍,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与此相配套,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申请分割制度,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可以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实施条例中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以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等,增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并就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起算点、续展、转让、删减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与国内注册商标做法不同的方面专门规定了相关规则。对此,新版商标申请书式中增加了对外国申请人填写事项的规定及“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
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此外,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对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对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可以决定停止其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