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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3日在其官网发布。《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至10%。原创作品基本稿酬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调整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同时《办法》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国家版权局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社会各界可在2013年10月31日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