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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完成第三次修改 2014年5月1日实施


[2013-09-02] 检察日报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商标法时隔12年的第三次修改,诸多亮点引人关注。


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现行商标法中,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鉴于在现实中,某些特定的声音可以像文字、图形一样将对应商品与其他商品显著区别开来,而不会发生混淆,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民事赔偿力度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方面,《决定》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这一现象,《决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该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将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以下”修改为“300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正案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前两者都不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针对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决定》增加规定: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驰名商标“纠偏”,回归制度原意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能主动去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确有必要,才可以依法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适用相应的规定。


《决定》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保护未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今后难得逞
《决定》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决定》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决定》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为禁止“傍名牌”,《决定》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明确审查时限,商标注册不再“马拉松”

《决定》参考了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