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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沪两地“冠生园”品牌之争中,充分反映出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原告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变更企业名称,停用“冠生园”字号;被告则竭力主张自己在江苏取得使用“冠生园”字号在先,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驰名在后,两者井水不犯河水。2012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苏州冠生园有权保留“冠生园”字号。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因此,企业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