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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冲突解决路径何在


[2013-03-14] 中国经营报

苏、沪两地“冠生园”品牌之争中,充分反映出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原告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变更企业名称,停用“冠生园”字号;被告则竭力主张自己在江苏取得使用“冠生园”字号在先,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驰名在后,两者井水不犯河水。2012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苏州冠生园有权保留“冠生园”字号。

 
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在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而要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一方面要确立“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应当以“使用在先”的原则,若已经发生了冲突,商标局或第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字号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可以将字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从而形成对字号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因此,企业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