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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第三稿的草案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 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
追续权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时所作画作往往以低价卖给艺术品商人,然而当作者作品的艺术价值被发现时,拍卖商和艺术品商人转手价格远远高于其收购价格。法律为了保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对传统所有权的绝对性理论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理论构成了挑战。
该制度最早由《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确认和保护,并受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