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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核拟将知识产权作为要件


[2012-08-29] 中国知识产权报

8月27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修订后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当日发布,拟首次将拥有知识产权作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要件。

 

修订后的内容为: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指中方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在企业申报审核项目的报告中要求,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境外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作为附件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