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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争夺战始末


[2012-08-22] 腾讯新闻

7月16日,北京一中院的一纸终审裁定,为广药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从1997年双方签订商标租赁合同,到2010年踢爆“红绿之争”,广药和加多宝围绕“王老吉”商标频繁过招,上演了一幕商战大戏……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香港鸿道自当年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后香港鸿道成立加多宝公司负责王老吉在内地的生产和经营。
 
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署合同,约定其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该商标租赁合同显示,广药集团向香港鸿道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十年间仅从450万元/年增加到506万元/年。
 
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第一份补充协议,将租赁时限延长至商标续展期限2013年。加多宝从2002年开始大笔投入品牌推广。
 
2003年6月,双方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币。这起商业贿赂也成为日后王老吉商标争夺的焦点所在。广药方面认为,李益民是在收取鸿道集团贿赂后才签署补充协议,广药认为此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应于2010年5月到期。
 
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曾数十次与鸿道集团联系,对方均未给予回应。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第一封律师函,但是对方一直未给予回应。由于鸿道集团一直对广药认为租约到期要求重新协商的诉求不予回应,根据当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于时任广药集团领导的李益民受贿后续签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出声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此前商标案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
 
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王老吉商标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在经营中要慎重对待品牌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商标事宜。要根据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及定位情况确定是否有自创品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