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改的行政复议规程9月1日施行
[2012-08-21] 国家知识产权局
8月13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修改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下称《规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程》由原来的三十二条调整为三十五条。修改后的《规程》在第三条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履行的职责,由原来的5项增为9项,新增职责为: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第四条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大了可能的受案范围,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专利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为复审请求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另外,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二章对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第三章对申请与受理,第四章对审理与决定等相关规定皆作了调整,同时还对相关法律术语做了规范性修改。
据介绍,《规程》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2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对《规程》进行修改旨在落实2007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与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配套而进行。
据悉,2011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结合公众意见对草案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规程》经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局务会议审议后于近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