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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专局扩展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


[2012-08-10]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自从2006年7月3日与日本专利局(JPO)实施了首个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以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经与20多个专利局合作实施了30个PPH项目。

 

最近,USPTO与以色列专利局(ILPO)在《专利合作条约》(PCT)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签订了PPH试点项目,即PCT-PPH项目,并与哥伦比亚工商管理局(SIC)签订了PPH试点项目,至此,USPTO签订的PPH项目(正式或试点)增至33个,与USPTO签订PPH项目的专利局数量增至23家。
 
此外,USPTO延展了两个PPH项目的实施期限(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和北欧专利局(NPI)分别签订的PCT-PPH试点项目),并全面实施了另外两个PPH项目(与ILPO签订的PPH项目以及与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签订的PCT-PPH项目)。
 
今年7月,USPTO公布了其与SIC签订的新的PPH试点项目。与其他PPH项目一样,USPTO-SIC PPH项目将允许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包含的权利要求在其中一个专利局获得认可后,可请求另一专利局加快审查相应申请,如此一来,相应申请可以获得优先审查。另外,USPTO或SIC确定某一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后,申请人可要求另一局对相应申请中的相应权利要求进行快速审查。USPTO-SIC PPH试点项目将始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其他因素将期限延展一年或提前终止。
 
7月初,USPTO宣布将在2012年8月1日与ILPO签订一项新的PPH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将适用于根据PCT协议提交的合格的专利申请。根据USPTO-ILPO PCT-PPH项目,当申请人从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的USPTO或ILPO收到肯定的书面意见(WO)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表明其PCT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请求另一专利局对相应专利申请中的相应权利要求进行快速审查。USPTO-ILPO PCT-PPH试点项目将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其他因素将期限延展一年或提前终止。USPTO虽然公布了与ILPO签订的新的PCT-PPH试点项目,但USPTO表示仍会继续全面实施与ILPO签订的于2012年7月1日生效的PPH项目。
 
USPTO在6月末宣布其与KIPO达成协议,将永久全面实施两局签订的PCT-PPH项目。USPTO称:“(USPTO-KIPO)PCT-PPH试点项目的成果显示,专利申请者可以通过递交特别程序申请书在申请的前期阶段快速取得专利。另外,USPTO和KIPO能够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PCT申请中检索和审查成果来削减两局重复检索的工作量。”
 
除了上述项目外,USPTO共有21个正在实施的PPH项目(正式或试点),这些项目的签订局分别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澳大利亚专利局(APO)、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哥伦比亚工商管理局(SIC)、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欧洲专利局(EPO)、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NBPR)、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冰岛专利局(IPO)、以色列专利局(ILPO)、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挪威工业产权局(NIPO)、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ROSPATENT)、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
 
除此之外,USPTO还与以下专利局签订了12个PCT-PPH项目:IP AU、APO、SIPO、EPO、NBPR、ILPO、JPO、KIPO、NPI、ROSPATENT、SPTO、瑞典专利注册局(P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