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日韩美达成“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
[2012-06-27]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局就专利申请文件的部分形式要求进行了统一,达成“共同申请格式”(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缩写为CAF)五局协议。
“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涉及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序列表的部分形式要求,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形式要求对申请文件的样式进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共同申请格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要满足该协议的共同要求,即被认为满足了每个局在这些方面的形势要求,无需重新撰写或者修改,从而节省申请人的支出。
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