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议乔丹诉讼案 主张姓名权或于法无据
[2012-06-11] 证券时报
上海二中院受理乔丹姓名权诉讼案已逾3个月。除索赔金额外,原告迈克尔·乔丹方面主张滥用其姓名和身份的行为立即停止,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日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公开表示,迈克尔·乔丹主张姓名权于法无据。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张楚等。
吴汉东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章最后一个条款指出“本章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迈克尔·乔丹在中国没有经常性居所,也没有履行中国的法律义务,显然不适合《民法通则》中所涉及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迈克尔·乔丹依据《民法通则》主张姓名权存在法条障碍。
对于姓名权侵权诉讼问题,吴汉东表示,该案原告实际上主张的是形象权,而形象权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迈克尔·乔丹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说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超出了姓名权救济的范围,他的诉求和请求救济的权项是不相匹配的,于现行法律无据”。
吴汉东还表示,在该诉讼案中,如果迈克尔·乔丹从擅自使用乔丹个人姓名的影响力和声誉来进行商业性的活动角度来认定侵权,这就要看是否使用姓名于特定主体是对应的,且这种对应是唯一的。现在看来,迈克尔·乔丹方面很难提出这样的证据。
此外,就迈克尔·乔丹主张乔丹体育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问题,专家们在研讨会上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商标法》在保障在先权利人方面,设置“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两个程序。在商标注册前有3个月商标异议期,注册后有5年时间商标争议期。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权诉讼。在先权利人如未依商标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权利主张,除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外,超过5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即便他人提起侵犯其在先权利之诉,法院也不会判决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乔丹体育这次诉讼案中涉及的“乔丹”商标申请是在1997年,迈克尔·乔丹方面在《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被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争议。他们呼吁,合法注册登记的商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法学专家对本案有较为接近的看法,但目前法院仍未开庭审理,乔丹商标纠纷案最终结局依旧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