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的作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小肥羊公司)历尽波折取得了商标保护工作的重大胜利,本案也是为数不多的凭借商号权成功异议商标注册的案例之一。
2001年9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金洋食品厂(下称金洋食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垟”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见图1),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小肥羊公司认为,“小肥羊”为企业字号,且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其在餐饮服务上拥有的“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2)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标、字号造成混淆和误解,并向商标局提起异议。但其异议请求未得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小肥羊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认为,在案证据未能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小肥羊”商标已被用于矿泉水等商品上并已产生一定影响;且餐饮服务和矿泉水等商品在经营领域、商品种类与来源等存在较大差异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判决维持原异议复审裁定。随后,小肥羊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小肥羊”系小肥羊公司商号,餐饮服务与矿泉水等商品之间关联程度较高,在小肥羊公司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小肥羊公司终于获得商标保护的最终胜利。
图1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