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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审查中对使用证据的认定


[2026-09-29]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简称撤三)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杜绝商标囤积、盘活闲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撤三案件的重点往往在于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的认定上。在实践中,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认定,是决定注册商标是否能够被维持的关键。

其中,真实性的核心是核查证据所反映的商业使用是否真实,要求证据来源可追溯。同时杜绝虚假性使用、象征性使用。

例如在提交产品销售发票的同时,一并提交对应产品的销售合同、照片和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等作为佐证。若正规税务发票可验证真伪、产品照片能够清晰显示注册商标、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能够对应、发票的项目名称与产品名称能够对应、开票时间与交易时间基本对应,则通常可以认定证据真实有效。

应注意,近年来使用证据的审查呈现“证据链完整化”的趋势,单一证据、自行制作的证据难以被采信,需确保证据形成完整交易闭环。

 关联性的核心是核查证据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关系。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显示注册商标、能够对应该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服务且证据需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

在实践中,常有权利人误以为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如服装、配饰等)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等同于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其实不然。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服务,而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相关资料,则不符合关联性要求。

合法性的重点是核查证据的获取、形成、使用过程是否合法,使用主体是否合规。实务中,伪造、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效。经权利人书面授权的被许可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在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通常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鉴于2027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中更加重视注册商标的使用,我们建议商标权利人在平时就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完整收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凭证,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宣传资料、产品实物照片、物流记录等。在遭遇撤三时一定要避免提交孤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证据中商标标识清晰可辨、使用时间明确具体、使用主体符合法律要求,从细节上保证证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