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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2026-04-17]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条款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那么“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具体是指什么样的行为呢?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商标注册。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章戳或签字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让我们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自行车零部件的企业,长期使用“REDSHIFT”品牌。该公司发现李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注册了2件“REDSHIFT”商标,分别指定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针对这2件注册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有如下发现:

l  12类上的“REDSHIFT”商标的申请日为202094日;第35类上的“REDSHIFT”商标的申请日为2021918日。

l  被申请人在提交2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按照规定向商标局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申请人李某,注册时间为2020221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自行车及其配件、日用百货”。

l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20520日被核准注销。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在提交2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以此作为主体资格申请商标注册,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提交失效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因此,商标局判定2件“REDSHIFT”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在2件商标申请日前就已注销,已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不仅如此,李某还在无效宣告答辩时继续提交已失效3年多的营业执照,存在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和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客观行为。其行为导致商标局错误地做出2件商标的注册决定,是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