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管理,引导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以下七种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虽然经营者在公平竞争、有序经营的前提下一般不会发生上述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现经营者(尤其是外国经营者)在对商标的理解和使用上有一些误区,需要重点关注并尽量避免。
例如,商标中含有“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表示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的文字,或者含有地名、年份、“手工”、“手打”等表示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文字,这类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一般会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被驳回。很多经营者为了避免驳回复审的麻烦,要么选择不注册直接使用,要么选择将这些表示商品特点的文字删除后进行注册,但在使用时又加上这些文字。这种情况下,若商标中表示商品特点的文字与商品的实际特点不符,导致公众误认,可能会构成“(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或“(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此外,“(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跨国贸易的外国经营者应注意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外国经营者所在国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并不属于注册商标),在进行跨国生产、销售时,建议事前咨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避免造成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主要针对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是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发生纠纷时才进行认定,继而予以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不应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以上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发现的对商品的使用和理解上的误区,在此提醒经营者们注意,尽量避免发生违法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