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撤三案件中答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这次我们想就实务方面进行说明。让我们来看一些例子。
Q: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A和a。A和a是类似商品/服务,那么如果我只提交了在A上的使用证据,可以维持 a上的注册吗?
A:可以维持。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Q: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A。我没有在A上使用注册商标,但在A的类似商品/服务a上使用了。如果我提交a上的使用证据,能被接受吗?
A:不能。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服务身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Q: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A和B。注册时,A和B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但由于区分表版本变更,撤三审理时A和B不再是类似商品/服务了。我在A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并提交了使用证据,可以保留B吗?
A:可以。根据《商标审查审查指南》的规定,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服务与已实际使用商品/服务在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但因区分表的变化,在撤三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此外,商标核准注册时A和B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但因区分表的变化,在撤三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以案件审理时的实时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Q:仅进行OEM生产,从未在中国境内流通的话,能被接受吗?
A:可以。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实际使用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的,可以认定构成核定商品/服务的使用。
Q:被申请撤三的注册商标与我实际使用的商标不完全相同,我提交关于实际使用的商标的使用证据的话,可以接受吗?
A:存在不被接受的可能性。实践中,一般来说,即便被申请撤三的注册商标与您实际使用的商标有细微差别,只要商标的主要部分(显著识别部分)具有同一性,可以认定构成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若实际使用的商标也是已注册的商标,那么一般会认为这些关于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是针对被申请撤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也就是说,持有多件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的近似商标时,在答复撤三时应针对被申请撤三的注册商标提交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