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中国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据认定Q&A(上)


[2025-03-19]

 

中国商标实行注册制,即使是不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然而,随着申请量和注册量的不断增加,注册簿上留存大量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使得问题随之产生——商标数量越多,新商标的注册难度就越大。为了注册新商标,对在先注册的商标提出撤三以图消除障碍,已经成为常规性手段。也因此,近年来撤三申请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

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时,如果既无正当理由,也无法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那么,商标权人应如何答复撤三呢?本文将用Q&A的形式,分两篇文章介绍在撤三案件中答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Q:我应该提交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形成的使用证据?

A应当提交自撤三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形成的使用证据。三年期限的具体日期会记载在《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请务必确认。 

Q:答复期限是多长?

A必须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次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答复期限不可延期。 

Q:如果不答复会发生什么?

A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如果撤三申请人是就部分指定商品/服务提出的撤三申请,则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上将被撤销。 

Q:必须提供使用证据吗?

A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提交使用证据也可以维持注册商标。但实践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情况十分罕见。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才是应对撤三的最常见的方式。 

Q:使用商标的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吗?

A除了商标注册人之外,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愿的使用证据也可以接受。若使用商标的是被许可人,那么必须证明存在许可关系。 

Q:哪些资料被认为是商标使用?

A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本身、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提供服务的场所、文件资料、电视或网络等媒体、展览会或博览会,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视为商标使用。

另一方面,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商标注册人声明其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或者单纯的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等,不视为商标使用。 

Q:我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为什么没有被接受?

A孤证或商标注册人自制打印的文件证明效力较低,不被采纳的可能性较高。单纯出示销售合同只能证明有销售意图,并不能证明产品已实际售出。因此,也就无法证明商标被实际使用了。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不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中,它就只是一个标志而已。因此,证明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点非常重要。与其他经营者存在业务往来的话,除合同之外,还会产生采购订单、交货单、发票、关于所售产品的资料(如产品照片、使用说明书、目录、线上销售信息、销售记录等)、有关所售服务的资料(如店铺内装修、员工制服、传单、价格表、销售记录等)、消费者评论等。为了证明产品确实被销售了,不仅需要提供销售合同,还应围绕销售行为提供一系列行为的证据链。 

Q:关于使用证据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吗?

A未标明被撤三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使用日期(撤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的资料不视为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地应为中国。此外,商标若非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进行使用,将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以上是撤三案件中答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下次,我们将对撤三审查的实务进行举例说明。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