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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learn 2024年12月02日 13:54 河南
江苏高院
由IPRlearn编辑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79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452号
【基本案情】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的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拥有“maskin”“图片”“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
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徐某的控制下,抢注了“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和“必利好”等16枚商标并注册了部分微信公众号。
源某公司依据抢注的“MASkin”商标,针对世某公司发起3起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
世某公司为应对上述“维权”行为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源某公司、行某公司还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世某公司的商誉。
世某公司认为源某公司等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某公司等明知世某公司长期使用“MASkin”标识,仍恶意抢注为商标,并以此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以损害世某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竞争秩序,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行为。源某公司注册“MASkin”和“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具有给世某公司经营设置障碍的恶意。源某公司、行某公司抢注和使用与世某公司知名商标及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世某公司进行威逼利诱,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源某公司在维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世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源某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某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方位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针对权利人提起恶意诉讼、发起恶意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了侵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的行为。同时,判决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规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