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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每周观察 | 商标持有量较大,但能证明申请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实际使用的,不宜认定为以其他不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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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7:00 四川

 

01.商标诉讼观点+律师点评

最高院:商标持有量较大,但能证明申请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实际使用的,不宜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01.商标诉讼观点

最高院:商标持有量较大,但能证明申请商标有真实用意图或实际使用的,不宜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陕西中烟公司是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招财猫”商标权利人,贵州酿酒公司认为该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等,依法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及一审诉讼阶段,均经审查予以维持注册。贵州酿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陕西中烟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了300多枚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且未对其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认定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陕西中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再审阶段,陕西中烟公司提供了其申请注册的“招财猫”商标及其他多枚商标的使用证据、获得的荣誉,以及对应品牌产品的销售数据以及对应合同、发票材料等,并对申请布局防御性商标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最高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需结合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申请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是否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结合在案证据情况,陕西中烟公司“招财猫”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随着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业务发展,商标持有总量不断增加,有一定商标数量规模的企业较容易被认为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恶意囤积”或者“扰乱市场秩序”商标意图,因而面临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主体,企业后续商标注册申请也将面临被驳回和异议的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适量持有商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注意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商标布局措施,合理规划商标申请量及申请时间段,也可以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协助申请,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主体,提升自有品牌的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尊重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建立可持续的商标布局体系。此外,一旦企业被认定为恶意主体,亦应重视法定救济程序,以逆转不利局势,助力品牌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