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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资源注册抢注为商标?可能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2024-06-26]

 

中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现在,这种恶意申请的内容和表现行式多样,其中,有一类恶意申请是,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毫无疑问,这种抢注行为会受到商标法的严厉规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513日公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异议、评审案例中,就有1件是关于这类抢注的。下面让我们看看具体案情吧。

第三人对被异议人A公司申请的第60596619白水畈商标提出了异议。经审查,商标局表明了下述意见:被异议商标“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植物;谷(谷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经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除了涉案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索多西涛雒两河等多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还包括“镇龙山”、“安福寺”、“王家坝”等多件与景点、村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水畈萝卜”已经做为湖北省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品进行使用。被异议人虽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水村,但是其并非当地种植户,其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

该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体现了国知局对于这种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决心,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