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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条款和重点


[2024-02-04]

 

20231211日,国务院第76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12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简称“新实施细则”),并同日出炉了《专利审查指南》(2023)、《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及《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新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23)自2024120日起施行。

新实施细则共13149条,在现行细则的基础上新增30条、删除4条内容。此次新实施细则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

本文重点梳理新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条款和重点内容。

 

2022年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已经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设了外观设计优先权,将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相应的,新实施细则层面结合实践需求,作出进一步细化:

 

1、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第30条)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31条)

 

2、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35条)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第35条)

 

3、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中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第50条)【评论:现在初步审查时,不仅要对外观设计明显缺乏新颖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明显缺乏创造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第56条)【根据新审查指南,外观设计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4、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新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136144条)。专门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国内和国际衔接的审查程序,以及在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衔接性规定等。

如: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第137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第139条)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第1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