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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执照出现吊销或注销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其名下注册商标依然属于有效注册商标,成为部分商标的授权确权的严重障碍。在实务中,有些引证商标注册人执照被吊销,依然有各类型交易文书或者商标许可授权的证据材料存在。那么此类引证商标主体是否合法?注册商标是否失效?可否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对此,根据以往的审查判例,法院已经明确了以下观点。
1、法人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股东有义务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但在其依法注销前,但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
2、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能当然导致引证商标失效的法律后果。
原因有三: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续;其次,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仍有权将引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将该商标流通于市场;再次,即使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引证商标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仍有可能继续作为有效注册商标而存续。
3、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已吊销,并非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
4、引证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主体资格消灭,故不能当然得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
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为一种行政处罚,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商标权作为私权,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
6、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存在,其主体状态并不影响其持有相关引证商标,并不影响经许可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
由此可见,在商授权确权实务中均认为执照被吊销仅为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主体有效、名下注册商标有效、商标许可使用行为也有效,同时并不能否认引证商标将不再被投入市场使用的结论,更不能以执照吊销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那么,实务中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在被吊销或注销的状态下商标案件如何应对处理呢?
第一、依法申请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遇到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执照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可以尝试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来清除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这种情况下引证商标注册人通常很难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等原因,注册商标很有可能被依法撤销。
第二、尝试联系引证商标注册人自行申请注销商标或者受让相关商标,以便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如前所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的执照处于吊销状态时,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因此并不影响自行申请注销及商标转让。在引证商标注册人执照在已注销的情况下,确需消除在先权利障碍的,也可以尝试联系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办理商标转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