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评价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节点,也是相关法定期限的起算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但在初审阶段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修改申请日,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但是对于补交附图的申请,需重新确定申请日。那么补交附图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重新确定申请日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由于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不对技术内容进行判断、检索,申请人在补交说明书附图时应当特别留意这个问题,重新确定申请日会直接影响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被授权。若申请中缺少的附图是现有技术图或者并不对该申请的技术内容的表达有影响,建议申请人选择取消附图说明保留原申请日;若申请中缺少的附图会造成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则申请人只能重新申请要求优先权或补交附图重新确定申请日。
其次,重新确定申请日还可能会影响相关期限。如果申请涉及优先权或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以优先权为例,审查员一般会在审查意见中提示申请人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如果申请人选择补交附图,应保证补交附图的日期(重新确定后的申请日)仍然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否则,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最后,重新确定申请日也可能会影响同日申请。如果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交附图的时间不一致,会导致重新确定后的申请日不同,同日申请不再成立。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中缺少附图,且涉及同日申请,审查员一般会在审查意见中提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答复。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也存在缺少附图的形式缺陷,为保证同日申请成立,申请人应当同时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交附图,或均选择取消附图说明保留原申请日。
综上所述,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可见,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即使《细则》第四十条给予申请人关于附图缺陷的救济途径,在实际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其对专利申请本身仍会造成影响。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认真核实申请文件的正确、完整性。如出现附图缺失的情形,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本身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尤其应注意该专利申请涉及的现有技术、相关权利以及同日申请等,避免因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而造成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