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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标志为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5-08-12] 中国知识产权报

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与欺骗性有关的条款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具体认定是否违反该条款时,通常要求商标或其构成要素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原料、性质、功能、特点等进行了与商品本身属性密切相关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而且这种虚假描述应达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消费的程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欺骗可能性的判定通常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即在不能证明是真实的情况下则推定为虚假。而在真假不明的情况下,有时会适用上述条款和显著性条款来进行认定,即如果存在虚假则属于欺骗性标志,而如果非虚假则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具有显著性。此外,在个别案件中存在过严掌握“误导”标准的情况,即忽视误导可能性的大小,认为只要存在误导可能性就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