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稿开始征求意见
[2015-04-02] 法制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其中以下内容颇受关注:
1.赋予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手段
草案建议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2.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草案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3.外观设计保护期延至15年
为使我国企业在境外简便、快速、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