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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日译中应注意的格式问题--发明名称的翻译


[2011-11-01]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名称需限制在25个字以内,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可增加到40个字。

 

【实例】

 

原日文说明书中的名称:
裏込め材の同時注入を伴う管渠内のライニング施工方法及びその施工装置
申请文件提出时翻译的中文发明名称:
随着砌体填充材料灌注的同时进行的管渠内的内衬施工方式及其装置
 

  

此中文名称翻译的本身忠实原文,语句通顺,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达到了30个字,因而在实质审查中被审查员提出意见,要求修改。如果在最初翻译时考虑到这一规定,稍加斟酌,就可以避免这一项审查意见的提出。例如翻译为“与砌体填充材料灌注同步的管渠内衬施工方法及其装置”等。


遇到此种情况,最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与申请人沟通,建议其适当修改日文发明名称。上述案例在实际操作时,申请人把日文发明名称修改为“管渠内のライニング施工方法及びその施工装置”,其对应中文翻译修改为“管渠内的内衬施工方法及其装置”,此案最终通过审查,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