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与词库
首  页 » 翻译与词库>>翻译心得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日译中应注意的格式问题--权利要求的翻译


[2011-11-30]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点部分,也是审查员着重审查的内容,因而在格式上更应该注意,以避免被提出与技术内容不相关的审查意见。在翻译中容易发生的问题有以下点。
 
    ♦   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结尾处使用句号,但中间允许使用分号。
 
在日文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格式上也有相同要求,但是也曾经遇到过中间错误的使用了句号的情况,经与申请人沟通后修改为正确的格式。
 
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权利要求项的语句大多叙述冗长并且语法关系复杂,在翻译时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按照一般中文习惯,出现在中间使用句号的情况,应特别留意。
 
 
    ♦   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
 
同之前所述的摘要翻译问题一样,应注意核查附图标记是否加了括号。
 
 
    ♦   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在翻译某些比较新的技术内容或是不常用的专业用语时,由于找不到准确的对应中文,有时为了帮助理解,会在该翻译后的中文专业用语后加括号注明原文(日文或英文)。这种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有些比较细致的审查员会对此提出异议,指出其为没有必要的加注,所以,要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从属于在先的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日本专利法是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从属于在先的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所以在翻译时遇到这种情况要向申请人确认,是否改写。
 
 
    ♦   为了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要注意“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别。

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开放式权利要求”或“封闭式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若表达方式选择不当,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侵权判定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均有很大的影响。 

目前,在把日文权利要求翻译成中文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是,无论日文用的是“开放式”、例如“…を有する”,还是“封闭式”、例如“…からなる”,统一翻译为开放式的“含有…”。 
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但也可能影响到具体权利保护内容的准确性,因而,应尽可能的与申请人沟通确认。